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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释采采(第2页)

十二、释“采采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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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诗话》卷三第七四则:

“《三百篇》如‘采采芣苢,薄言采之’之类,均非后人所当效法。

……今人附会圣经,极力赞叹。

章某【艧齐】戏仿云‘点点蜡烛,薄言点之。

点点蜡烛,薄言剪之。

’……闻者绝倒。”

今案:不拘圃于所谓“圣经”

,识见可取。

但对于所引诗,实未得其解。

“采采”

二字,在《诗经》中首见于“采采卷耳”

毛苌解“采采,事采之也”

,朱熹解“采采,非一采也”

,均解为动词。

其实以诗证诗,“采采”

应为形容词,乃双声联语。

从正面而言,如《蒹葭》之诗,“兼霞采采”

与“蒹葭苍苍”

、“蒹葭凄凄”

同例,故“采采”

亦犹“苍苍”

、“凄凄”

采采者灿灿也,青青也,活鲜鲜也。

并非动词,并非所谓采了又采。

从反面而言,如“采采芣苢,薄言采之。

采采芣苢,薄言有之”

,其下二章尚有“掇之”

、“捋之”

、“袺之”

、“襭之”

等字面。

三章诗仅换了六个动词了都是一律的句法。

如“采采”

为采了又采,则此外何以不言“有有”

、“掇掇”

、“捋捋”

、“袺袺”

、“襭襭”

呢?

汉儒、宋儒都把诗讲错了,沿误已久,倒不足为袁枚与章某怪。

但“采采”

之义既得其正解,则章某所戏仿之“点点蜡烛”

,倒真可以令人绝倒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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