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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9章不当以死谢自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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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狂之极,其结果乃至于自杀。
自杀之种类不一,而要之皆之生命殉希望者也,故凡能自杀者,必至诚之人也。
一私人有自杀,一国民亦有自杀。
何谓国民之自杀?明知其道之足以亡国,而必欲由之,是也。
夫人苟非有爱国心,则胡不饱食而嬉焉,而何必日以国事与我脑相萦,故凡自杀之国民,必其爱国之度,达于极点者也。
既爱之则曷为杀之?彼私人之自杀者,固未有不爱其身者,惟所爱目的不得达,故发愤而殉之。
痛哉自杀,苦哉自杀。
一私人之自杀,于道德上、法律上皆谓之有罪,私人且然,况乃一国。
死者不可复生,断者不可复续,呜呼,我国民其毋自杀。
不自由,毋宁死,固也。
虽然,当以死易自由,不当以死谢自由。
自杀者,志行薄弱之表征也。
呜呼,我强毅之国民,其毋自杀。
有无意识之自杀,有有意识之自杀。
今举国行尸走肉辈,皆冥冥中日操刃以杀吾国者也,故惟恃彼辈以外之人,庶几拯之,浸假别出一途以实行自杀主义,是我与彼辈同罪也。
呜呼,我有意识之国民,其毋自杀。
《国民之自杀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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